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走廊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大走廊的范围包括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其他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协同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大走廊在资源集聚、产业创新、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等方面先行先试。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走廊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内的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建设开发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对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机构实行双重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
第四条 在保持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划、社会管理、财政收支、利益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走廊内体制架构、重大规划、创新资源、产业发展、审批服务、资源要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
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根据大走廊总体目标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结合各自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第五条 推动大走廊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大走廊与本市、本省和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
大走廊管委会建立大走廊内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合作,为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经营提供便利。
第六条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特色的统计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指标库建设,对大走廊发展态势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价。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和支持大走廊管委会组织实施专项统计调查。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大走廊创新发展情况报告,依法公布重大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构建由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和全省重点实验室等组成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加速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鼓励在大走廊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协调机制,完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积极对外开放共享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条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项目立项机制、过程管理机制和项目评价机制;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顶尖人才白名单制,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
第十一条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可以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鼓励大走廊内的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大走廊参与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大走廊举办创新比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新项目展示活动。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大走廊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大走廊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大走廊管委会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在大走廊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立债券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等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加强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综合服务。
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大走廊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创业投资。
鼓励银行在大走廊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在大走廊内实施按需精准引才相关政策,建立更为灵活、积极、开放、有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走廊内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的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力度,加强前瞻战略科学家和卓越工程师培育。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青年人才专项支持制度。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大走廊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术经理人。
第十七条 大走廊管委会按照规定负责大走廊内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市级人才计划评审以及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申报,统筹实施大走廊内的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建设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和住房保障、托育养老、教育医疗、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在大走廊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等制度。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大走廊内的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局。
大走廊内应当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走廊建设全市未来产业策源地和核心区,推进布局未来产业社区,形成未来产业集群。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大走廊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新型企业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在大走廊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产业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区域合作,促进产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产业协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投资大走廊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大走廊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业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大走廊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在大走廊构建未来技术应用和未来产业融合的开放场景,推进完善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产业综合配套服务。
鼓励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以及安全治理等方面进行探索。
第二十五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体系,树立统一招商品牌,统筹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对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大走廊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大走廊发展规划由大走廊管委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共同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组织开展,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涉及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走廊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地保障。大走廊内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走廊管委会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将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走廊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统筹。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大走廊内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等要素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大走廊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体规划和配套建设,打造国际化大都市新中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走廊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广绿色建筑,加强对山、水、湿地、田园等生态、气候和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大走廊管委会按照规定负责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发挥专项资金的创新引导和产业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推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加快发展。
经有权机关依法委托,大走廊管委会可以实施相应行政许可。大走廊管委会可以根据大走廊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经报请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后实施。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大走廊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创新住房政策,推进省、市优质的教育医疗、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资源投入和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与大走廊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鼓励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等。
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支持在大走廊举办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大走廊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
第三十四条 大走廊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