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假买假”厘清边界

2024-08-26

涂建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知假买假”问题明确: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清晰界定了“知假买假”的内涵,更确立了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评判基准,为今后的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换言之,“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依然受支持,只是有赔偿范围限制。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不单单是压缩“知假买假”的恶意索赔空间,同时也禁止不法商家以“知假买假”为由拒赔。

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自1993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创设,并逐步确立“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规则,有效发挥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预防、惩戒、遏制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形成,“知假买假”、巨额买假、高额索赔等行为也逐渐泛滥,已经偏离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轨道,背离立法本意。就“知假买假”然后高额索赔的行为,各界认识不一、褒贬各异,支持者认为这能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反对者则担心会演变成“职业打假人”的牟利工具。

从颇为棘手的社会现实出发,必须厘清边界,从而让“知假买假”行为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事实上,早在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则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利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购买的46枚咸鸭蛋分作46次结算,据此认为这算是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交易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角度出发,最终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让“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成为裁判尺度,平衡了双方利益诉求。

《解释》还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以是否超出“生活需求”为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排除“职业打假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等,都体现了法律的张弛有度、刚柔并济,既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也遏制投机取巧、以钻法律空子实现不当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