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生育歧视”大声说“不”

本报评论员 涂建敏

2024-04-03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则就业歧视案例——当事人严女士在应聘获得一家公司财务主管职位后,却因入职被要求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在按要求检测时,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最终被迫取消入职。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严女士获赔3万元。

案情不复杂,看着很解气:该女士在遭遇生育歧视后,没有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而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法院也给她“撑腰”,这为其他女性维权树立了榜样。

然而,对比招用工时常见的种种“隐性”歧视,该企业则明目张胆,明确要求入职孕检,反倒为严女士取证提供了极大“方便”,这也反映出当前职场上一些不正常的状态。某招聘平台发布的《2022职场女性与男性性别差异数据报告》显示,近年来,尽管女性职场地位有所提高,但仍有近八成女性认为还未实现“男女平等”,易遭受“面试阶段被问婚恋或生育情况”等职场歧视。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有的用人单位还故意避开婚育话题,旁敲侧击,比如,以询问“男朋友是哪里人、做什么工作?”等获取答案。相比严女士求职时的遭遇,更有在职者所受生育歧视——相关媒体日前就报道多则案例,有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还有某酒店一位女主管怀孕后,岗位由主管调动为前台接待员等等。很多时候,相比用人单位强势地位,当事人还只能忍气吞声,不敢声张。

大声对“生育歧视”说不,要以法治为利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也曾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初还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这都不失为重要的“裁量基准”,将进一步推动相关法规落到实处。

当下一些职场女性为何不敢生、不愿生?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岗位歧视或也不失为其一。现实生活中,怕因生育失去晋升机会,怕岗位被替代、收入大幅下降、事业发展受阻等,常常让一些女性产生结婚生育恐惧。持续推动生育友好,必须在政策上多点发力:一方面,推动延长女性生育假、提高生育补贴等,以降低生育成本,提升生育意愿;另一方面,着手建立个人、企业与政府分摊育儿成本机制,为家庭排难,为企业减负,加大生育支持,消弭女性就业歧视发生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