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徐汇区,有一对老夫妇,杜英荣、陆苏英两位老人无儿无女,一辈子省吃俭用。生前,他们捐出了500余万元善款,并立下遗嘱要捐出毕生积蓄与房产,救助先心病患儿。
为了帮助老人实现心愿,公证处专门为老人设计了死后生效委托书,约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作为遗产受托人,管理处置遗产。
经清点,老人生前留下一百多万元存款,以及一套位于徐汇区长桥街道、面积40余平方米、市价300余万元的房产。
2026年,基金会拿着委托书、全套公证材料,打算按照遗愿出售这套房产,却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基金会不能直接代替已故老人卖房。
根据规定,基金会想要卖掉这套房子,要先把房产过户登记到基金会名下,再对外出售。可一旦产权变更为基金会,机构处置房产就要参照企业标准计税,将产生一笔十分高昂的税费,达房屋总价六七成。
这并非个例
早在10多年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就遭遇过一模一样的困境。
毕原鸿、毛怡夫妇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去世后捐赠房产帮扶困难学生。房屋过户至基金会名下后准备出售时,核算发现综合税费接近房屋总价70%。
这是因为慈善机构处置房产,参照企业主体计税,无法享受个人卖房的多项惠民政策。
这样算下来,毕原鸿、毛怡夫妇那套价值650万元的房产如果出售,光税费就要支付近460万元!这也让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做出了暂不出售,用出租房屋的租金来做慈善的决定。
善意如何破局?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建议,可以建立公益机构白名单制度,对资质、信用良好的公益组织,在处置受赠资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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