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闫某与刘某等6名同事聚餐,酒后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昏迷,经50多天救治后死亡。家属起诉刘某等6人索赔34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3月15日0时37分许,闫某与刘某等6名同事在某饭店就餐,就餐由刘某组织并结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等6人与闫某系同事关系,闫某在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最先离开时,李某、高某、刘某、南某、武某、樊某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明知闫某饮酒后仍放任闫某驾车离开。综上,可以认定此6人未能对闫某生命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部分损失。而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发生的案涉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指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刘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7%的赔偿责任,李某、高某、武某、樊某各承担3%赔偿责任,南某虽未饮酒,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的赔偿责任。经认定,闫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17856.49元。按照责任划分,判决刘某赔偿78249.95元;李某、高某、武某、樊某分别赔偿33535.69元; 南某赔偿11178.56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等6人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