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彩礼返还问题。该案明确,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且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女儿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