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潇龙
近日,网上热传湖南邵阳市邵阳县一咖啡馆门口,几名男女当街发生冲突,一名男子强吻并猛踹女孩。
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当着众多旁观者,将蹲在地上的女孩头发揪住用力提起。女孩冲上踢了男子一脚,冲突中男子假发掉下,露出半秃头顶。男子勃然大怒,朝着女孩腹部猛蹬一脚,女孩整个人飞起,摔在身后几米远的电动车上。男子不顾同伴劝阻,又冲上前揪住女孩的头发,脸部一度紧靠女孩头部,还将前来劝架的一名男子抡趴在地……视频最后,女孩在同伴搀扶下哭着离开,男子不依不饶继续在身后追赶……
视频在网络上引发极大关注。
4月9日,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政工室工作人员公开回应称,打人男子没有对女孩做出强吻的行为,双方并不认识。目前打人者已经到案,女孩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没有很严重的伤势。
邵阳县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
2023年4月8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邵阳县沿河街某商场外发生一起打架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经查,肖某(男,42岁)与朋友在邵阳县某商场外聊天时,坐在了张某某(女,21岁)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上。张某某取车时,双方发生了冲突,其间肖某将张某某踹倒后揪扯其头发,在其耳旁进行谩骂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这种事件在伤情鉴定结论之前,是不是可以直接刑拘?刑拘的罪名应该是什么?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钱柳欣律师——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未满一周年之际,公众场所的恶性暴力事件仍在上演。无法预知的恐惧,不受阻止的暴行,不仅挑战了法律的底线,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法律面前无侥幸,面对暴力唯有严惩施暴者,才能让社会公众免于恐惧。
邵阳县公安局警情通报中,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刑事拘留。由此可见,肖某触犯的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并非一般的治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直接刑事拘留。”
从现场视频看,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行为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的不特定人,其随意、多次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不良目的。
鉴于目前警情通报中并无网传的“强吻”情节,本案可能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