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陈凌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其中,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的举措尤为引人注目。新规明确,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并明确“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有网友自豪点赞:“咱妈给发了个‘锁血盾’”。
我国的临时救助制度于2014年全面建立。作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标定位主要是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据民政部统计,“十四五”时期,全国年均实施临时救助880多万人次。对于这些突遭变故的家庭来说,临时救助解的是燃眉之急、暖的是群众之心,发挥着“兜底的再兜底”作用。
临时救助,贵在“临时”,难在“及时”。当家庭或个人因意外陷入暂时困境,其需求往往是刻不容缓的。传统救助程序有时会难以匹配这种紧迫性。新规明确“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正是对“救急难”最有力的回应。这也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方向,不仅要“织得密”、更要“反应快”,确保群众有难时,“及时雨”能够第一时间到位。
作为一项制度,“小额快救”的创新不仅要考虑“快”,更要确保“可执行、可持续”。这体现在“小金额、免核对、快办理”的制度设计之中。“小金额”的规模设定,确保公共资金能覆盖更多急难,体现了公平性;“免核对”的程序简化,大幅降低了申请门槛,保障了可及性;“快办理”的时效承诺,则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效能,增强了及时性。
往更深一层探讨,“小额快救”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救助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响应”积极转变。其实践基础,早在基层的探索中得到验证。比如,浙江通过“浙里救”大救助信息系统监测医疗支出主动预警,实现“政策找人”。此次“小额快救”新规出台,正是将行之有效的基层经验上升为全国性制度安排,让温暖的“例外”变为可期的“常态”。
扶危济困、雪中送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立足“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期待各地持续探索,全面推动“小额快救”从制度走向实践,及时解决群众燃眉之急,确保中国式现代化“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