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第4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安全检查意见、评估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鉴定(检测)通知书,明确开展鉴定(检测)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房屋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检查。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报告、投诉和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方式。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报告、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灭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进行除建筑幕墙外的其他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四)外墙面,包括房屋外侧墙体的抹灰层、保温层、饰面层、建筑幕墙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