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进入新岗位工作,就得签署竞业协议,并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几乎包括全行业所有企业……近段时间,一些求职者遇到了这种新问题。
竞业协议,初衷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为竞争对手服务,损害原单位的利益。部分劳动者签署竞业协议,确有必要。这一制度设计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不过,现在一些企业要求每位劳动者都签署竞业协议,这是对法条有意无意的曲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些企业以“负有保密义务”为由,让每位劳动者都签署竞业协议。这样的要求,显然有违设立竞业协议的初衷。此外,商业秘密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应当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论证过程。即使从最基本的逻辑推断,如果全体劳动者都知晓所在单位的某些信息,那这些内容也就不可能是商业秘密了。
用人单位想守护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利益,这样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不过,竞业限制不能侵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能通过竞业协议给劳动者设置不合理的离职限制。特别是从一些已经出现的情况看,竞业协议的责任并不对等,劳动者离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可能只有之前平均月工资的30%,但如果违反竞业协议,需要支付的赔偿远远高于这一金额。这给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人带来很大的困惑。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这是拟从法律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责一致。目前,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完成了意见征集,有待公布正式的内容及施行日期。总的来说,竞业协议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细化,体现科学性与公平性,既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能阻碍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