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询异议公告
下列不动产申请登记,现向社会征询异议,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期满后无异议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继承登记
现有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经审核,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现向社会征询异议,征询异议期限为60日 ,如有异议,可将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吴金富、陈爱珍,继承人:吴菊英、吴美英,不动产坐落:景芳四区40幢2单元402室。
(二)遗嘱继承登记
现有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经审核,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现向社会征询异议,征询异议期限为15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将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登记。
1、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3)浙杭钱证字第817号公证书,立遗嘱人:张雪英,继承人:吴宝荣,不动产坐落:小河佳苑(北区)11幢1单元1404室,该房产属被继承人张雪英的产权份额由其儿子吴宝荣继承。
2、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3)浙杭钱证字第817号公证书,立遗嘱人:张雪英,继承人:吴宝胜,不动产坐落:小河佳苑(北区)13幢1单元503室,该房产属被继承人张雪英的产权份额由其儿子吴宝胜继承。
(三)撤回业务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原公告。
1、立遗嘱人(被继承人):施祖荫,继承人:章赛仙,不动产坐落:杭州市景芳五区23幢2单元603室,曾于2023年11月10日刊登于杭州日报第10版,现继承人申请撤回遗嘱继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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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