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总结固化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杭州、法治杭州贡献力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建立健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各自法定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协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科学的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发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作用,依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推行每案必查反向审视制度。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及其它暴力伤害等案件时,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等工作,避免产生“二次伤害”。
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卫健、妇联等单位建立完善“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规范,推动实现区、县(市)“一站式”办案场所全覆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教育、卫健、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完善全市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救助体系,采取多种措施满足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应当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预防学校和幼儿园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完善校园欺凌防控机制,严格执行教职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违法犯罪信息、校园欺凌防控和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相关制度落实的督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派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等,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搭建协作平台,链接各类社会支持资源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条 网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对于网络违法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重点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推动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促进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消费新业态以及依托互联网形成的数字产品等未成年人保护新领域治理工作的监督。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厘清新领域新业态的监管职责,解决相关领域权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短板,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数字监督理念,积极探索数字赋能监督,总结推广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网约房业态治理等重点领域数字化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涉未成年人数据互联、系统互通,全面提升全市未成年人领域数字治理效能。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梳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各类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梳理检察监督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设置、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水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要求,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共同提升全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将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管理,统筹相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七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形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